通知公告

我校教育基金会获得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019年5月30日,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吉财公告〔2019〕16号文件,公布了2018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我校教育基金会获得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也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是对企业和社会个人进行公益慈善捐赠实行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目的是通过支持和鼓励企业和个人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弘扬慈善文化,扶持慈善事业。

我校教育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获批为校庆捐赠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保障。这一资格的认定将使捐赠单位或个人向我校教育基金会进行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得以落实,对我校教育基金会拓宽筹集渠道、加大筹资力度、推动教育基金会的健康发展、推动我校教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